(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和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编制分配、调整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结构控制方案;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编制使用许可报批制度,负责编制使用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
(四)拟订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市级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负责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和向省机构编制部门的备案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县(市、区)副科级及以上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级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调整的审核工作;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和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之间职责分工。
(六)推进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编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立项计划的编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立项计划和设立、调整事项;审核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七)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八)制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市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推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市属事业单位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定期报告制度;指导全市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征集和分析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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